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十问 |
释义 | 一、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答: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3、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支持吗?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答: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答: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五、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答:1、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还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 答: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八、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还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吗? 答: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答:连带清偿责任。 十、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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