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资料公司诉称,2007年8月卖给钢材公司一批钢材,价值6万元,并已向钢材公司开出了发票,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起诉要求钢材公司偿还货款。钢材公司说根本没有发生购销业务,当时确实想要购买生产资料公司的钢材,但因为价格原因,后来未要。生产资料公司开出的发票,拿给了钢材公司的财务室,财务室的人员就收下了。生产资料公司的财务人员就该发票作为应收款下了帐。双方的负责人对该未发生的业务达成一致意见,互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后来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新任经理清理帐目时,发现有该笔应收款,于是要求钢材公司偿还,钢材公司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钢材公司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出具发票只是买方的一个附随义务,发票不是欠款凭证,不能仅以此主张权利。在庭审中生产资料公司只举出发票的存根,而未有其他任何凭证。既没有发货单或出库单,也没有钢材公司的收货单或欠条。法院认为,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 最后,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生产资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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