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欠款) |
释义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 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0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引用法条: [1]《买卖合同》 [2]《合同货品签收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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