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死亡后又想赖账不还。10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邓某红偿还原告袁家三兄妹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支付从2009年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袁家三兄妹系袁某炳之子女。2008年2月4日,邓某红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袁某炳炎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09年1月26日前偿还。 2008年12月12日,袁某炳因病死亡。三兄妹在清理亡父遗物时,发现了邓某红出具的借条,便多次持借条向邓某红索要借款,邓某红均以已偿还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红向袁火炳炎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袁某炳死亡后,三原告作为袁某炳的财产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邓某红归还借款。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邓某红辩称已偿还该笔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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