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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 莫悄悄进行
释义
    2009年8月5日,济南居民孙成向邻居王大庆借款20000元。然而,由于孙成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及时还钱。2010年12月,孙成将张正良欠自己 22000元的一张欠条给了王大庆,二人并且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后王大庆多次找张正良要钱,但张正良以不欠王大庆钱为由屡屡拒付。2010年6月,王大庆将张正良诉上法庭,法庭通过审查,认为孙成转移债权未通知张正良,转让合同无效,遂驳回了王大庆的起诉。
    转让需让债务人知晓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是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许多人对于债权转让还存在着诸多误解,在现实生活中也因债权转让产生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那么债权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权的转让具有知情权,即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而不是征得债务人同意,如果仅仅是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而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则有权拒绝偿还受让人。
    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转让
    合法的债权转让必须不属于禁止转让的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转让不得变更债权的主要内容。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变成了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另外,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怎样才算“通知到债务人”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那么如何才算通知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通知义务。
    另有一种特殊的通知方式是公告。有关条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主要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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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