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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因借据上用“曾用名” 朋友“耍赖”不愿还欠款
释义
    家住来安县城的向萍(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一万元钱借给朋友叶某,只因借据上把自己的名字写成曾用名,借款人叶某就耍起了“老赖”,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向女士无奈,只好将叶某告上法庭。
    近日,来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借款人叶某偿还向女士欠款10000元。
    债主借据上不用真名惹纠纷
    2001年11月27日,叶某因急需用资金便找朋友向女士借现金10000元,并立有欠条,还款期限为一年。叶某在欠条上写的是向女士的曾用名“向利平”,这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借款到期后,向女士多次找叶某催要欠款,均被叶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向女士为讨回自己的损失将叶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拿到应得欠款
    法庭上,叶某宣称欠“向利平”10000元的欠条是自己写的,没有欠原告向萍的钱。法官一再追问向萍是谁,向女士也当庭提供了单位证明及档案材料,相互印证了“向利平”为其曾用名,叶某无言再辩。但又称,自己早在双方一起合作经商时将欠款还清,只是当时没有抽回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叶某书写的10000元欠条原件,被告叶某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叶某没有及时偿还欠款,对双方产生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对于被告叶某认为其已经还清欠款的辩解,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依据其提供的线索亦未调取到相关的还款记录,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支付其拖欠的1000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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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