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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释义
    一、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吗
    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没有效力。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就给付的失衡;
    2.主观要件是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法律网提醒您: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具体来说,主观要件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在订约过程中,合同的订约双方都应当向对方告知其经济实力、标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况,这些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合同中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重要条款。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款时应及时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认为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轻率。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无经验是否包括对某些特殊标的、特殊技术缺乏了解。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特征
    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
    (1)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
    (2)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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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