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鉴定陈述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鉴定陈述<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法律知识网站:医疗事故网http://www.365lvshi.com/yiliaoshigu/04a/575.html书面鉴定陈述 陈述人:范亚华,女,汉族,1938年7月11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依存209号201室 法律文书送达地:普陀区武宁路19号2306室戎律师收 代理人:戎兴旺 联系电话:13818086320 医疗机构: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389号 联系人:同济医院医疗纠纷调解部门 联系电话:56051080转“医疗纠纷调解部门” 郭亮(死者,系陈述人范亚华丈夫)2007年9月11日凌晨4:30左右哮喘发作,范亚华带其至同济医院急症,并住院治疗。2007年9月16日晚8点多,郭亮身感不适,但一直无医生查房,直到晚10:40哮喘再次发作后10分钟,一位衣冠不整、穿着拖鞋刚睡醒的医生才过来对其作简单诊断,然后仅采取了吊点滴的医疗措施,(郭亮该病系老毛病,共在同济医院接受过9次住院治疗,以往相同情况下都采用打“喘停”等急救针措施,但该次措施与以往8次相同情况的急救措施不同,且最终证明是无效的),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但医生并未重视,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自己又到房间睡觉,患者当晚11:30份呼吸急促,范亚华在走道里疾呼救命,此时,病房里却无一个医生,等护士叫来一实习医生,但该医生束手无策,该医生又去找了一个医生来,还是没有拯救措施,此时病人呼吸停止了,才开始人工按摩,后拖来了人工呼吸机,但医生用不来,等了30分钟左右,技术人员来了,才用上呼吸机,但病人已进入深度昏迷,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此情况由多人目睹,且当时十六床、十七床的王复燕、周伟康愿意作证,并出具书面证词),病人昏迷了5天后与2007年9月21日死亡。 同济医院在明知自己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不实记录病例和死亡记录,谎称病人因心脏毛病死亡,欺骗范亚华,并要求范亚华倒签《病危通知书》,病人死后3天就被火化。范亚华此事之后,天天想起爱人死亡前的呻吟求救声,哭干了眼泪,身体每况愈下,并多次寻死,后被接到儿子家看护。身体稍加恢复后,但范亚华仍然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回到上海又开始多次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并向各个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寻求帮助,在范亚华上门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医院与2008年4月18日同意向范亚华赔偿3.5万。范亚华苦于无法查实真正死亡原因及无法取证医院过错,故接受了3.5万元赔款,但范亚华仍然在向各部门寻求真相。 现范亚华认为,医院对范亚华丈夫的死亡负最主要责任。 责任主要分两点: 1、 郭亮该病系老毛病,共在同济医院接受过9次住院治疗,以往相同情况下都采用打“喘停”等急救针措施,但2007年9月16日晚郭亮哮喘发作医生仅采取了吊点滴的医疗措施,该次措施与以往8次相同情况的急救措施不同,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最终证明是无效的。 2、 患者郭亮在住院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当晚11:30份呼吸急促,范亚华在走道里疾呼救命,此时,病房里却无一个医生,等护士叫来一实习医生,但该医生束手无策,该医生又去找了一个医生来,还是没有拯救措施,此时病人呼吸停止了,才开始人工按摩,后拖来了人工呼吸机,但医生用不来,等了30分钟左右,技术人员来了,才用上呼吸机,但病人已进入深度昏迷,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此情况由多人目睹,且当时十六床、十七床的王复燕、周伟康愿意作证,并出具书面证词),病人昏迷了5天后与2007年9月21日死亡。医生这种严重不负责任,抢救根本无及时可言,让一位住院接受治疗的患者在病房里从不适到发作到断气,整整一个小时根本没有得到医生的及时、有效的救助,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有全部责任。 陈述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09年7月31日 附:证据材料(病房16床和17床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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