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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
释义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2、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现住 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公司,住址: 市***。
    被告:***,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现住 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 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赔偿121500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赔偿 元给原告 。
    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月***日***时,原告***醉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 方向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双实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原由***驾驶的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玉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公司。
    事故发生前桂K***号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为:
    一、医疗费合计为127760.00元:
    二、护理费合计为77410元: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两人长期护理;司法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长期需两人护理,两人每月合计为70110元,按二十年计算。
    三、误工费为4266.67元。
    四、交通费:770元
    五、住宿费:80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2920元(住院73天*40元/天)。
    七、营养费:3650元(住院73天*5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为70110元。
    九、鉴定费1200元。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29850元
    十一:车辆损失费:975元
    以上损失合计为 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121500元,被告***公司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剩余款项的40%即79202.4元;另被告***公司和***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所以被告***公司
    和***赔偿应赔偿的款项合计为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内容,由此可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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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