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财产能单独适用么? |
释义 |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 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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