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官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刑十年 |
释义 | 村官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刑十年 3月31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件,原腾冲县腾越镇山河村石牌四组村民小组长赵家珊挪用其代管的征地补偿款440938.63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赵家珊在担任腾冲县腾越镇山河村石牌四组村民小组长并协助腾越镇征地工作组工作期间,利用其代管山河村石牌第四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440938.63元的征地补偿款和失地农民生活补助款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后因镇政府到该村对账,其恐案发而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家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赵家珊挪用的公款至今未退还,对其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赵家珊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家珊表示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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