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村委(分场)、乡场各企业单位: 经乡政府研究,关于在集体山地中村民私自开垦荒地种植作物,村委(分场)或各企业单位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属农作物的,每亩按200元标准进行补偿。 2、果树补偿标准,幼树当年栽植的2元/株,栽植两年的10元/株,栽植三年的20元/株。挂果一年的30元/株,挂果两年的40元/株,丰产果树按70元/株进行补偿。 3、没有农作物和果树的开垦荒地,不予进行补偿。 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以上标准进行补偿,不得擅自增加补偿标准,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改变补偿标准单位自行解决。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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