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法院 范中芳 小叔子强行霸占遗产,嫂子一气之下摔其3个子女诉至法院寻求公道。日前,虞城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曹东风归还原告王秀勤赔偿金15000元,3个子女赔偿金的归还数额按年龄大小依次为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其中3个子女的赔偿金75000元由原告王秀勤监管。 2004年10月2日,原告王秀勤的丈夫曹某在山西某煤矿打工时不幸因故身亡,该煤矿为此一次性支付其死亡赔偿金130000元、丧葬费27000元。被告即死者曹某的弟弟曹东风将上述款项领走后,除办理丧葬等费用外,拒不返还原告王秀勤及其子女应得款项。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原告王秀勤及其3个子女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曹东风归还应得赔偿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秀勤的丈夫曹某因故死亡后获得一次性赔偿金130000元,因没有明确说明赔偿项目,故应作为遗产分配。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原告王秀勤及其3个子女、死者曹某的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而被告曹东风系死者曹某的弟弟,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没有继承权;死者曹某的3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年龄已高,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原告王秀勤作为3个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的财产享有监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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