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四月又痛失爱子 独领赔偿金于法不合 |
释义 | 6月离婚,10月丧子,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件,组织原告吴某(女)与被告崔某(男)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 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对赔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母亲,有权继承儿子的财产,但本案中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于是对被告晓之以理,对原告动之以情,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崔某给付43000元的赔偿款给原告吴某。 点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都有权继承其婚生子的赔偿款,被告独领赔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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