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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释义
    一、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是在出院后三个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包括什么
    1.伤残级别鉴定:包括对伤者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的评定。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果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对于伤势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伤者,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这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谁承担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由加害人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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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