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期为几年 |
释义 |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期为几年 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是从工伤保险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而单位申请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十日内;如果单位不在上述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的,则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有效期是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满足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2.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 4.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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