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 |
释义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 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有特例,《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5----17名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4]《物业管理条例》 [5]《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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