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如:张三2008年7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住宅,首付了40%的房款并签定了合同,按照规定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之后,双方按照约定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个月后,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卖给李四,2008年12月,该房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李四凭购房发票、合同等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效保护了张三享有该房的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