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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损害赔偿存在法律适用打架现象
释义
    新的学期已经到了,又开始上学.人大的法学院基本上不是吹出来的,虽然有老师也在课上爆料某某人大教授也会有抄袭别人的恶习,但终究是个个挺牛。今天周二,上的是民法。从高检出来弃官就学的杨立新教授,上课条理清晰,很吸引学生。别的班的人,也不知道哪冒出来的,也来蹭我们的课。搞得课堂人数壮观。
    今天杨老师专门分析民事诉讼请求权,尤其是深入地分析了请求权法律基础。在谈到法律适用的时候,他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打架的状况。特别是,在物权法10月1日马上实施了,在物权保护请求权确立的时候,物权受侵害的保护,存在物权法与侵权法规定不衔接的地方。存在法律规范打架现象。
    他说一般情况下,在请求权法律基础是唯一的时候很简单,援用法律条文就可以了。复杂的是,当民事诉讼请求权指向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这个时候怎么办?合同法122条,给了很好的示范,指引。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分类权责任。”
    按照合同法122条的精神,权益人被一个违约行为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害,受害方要追究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对方侵害责任。此时,可根据自己利益最大化,选择以何种责任提请诉讼,行使请求权。
    但问题来了。首先物权保护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请求权之间,权利的内容基本上无甚差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损害的赔偿,前者没有精神赔偿而后者有。此外,两者有重合的地方,就是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其他的物权保护范围,如果在物受侵害的同时,构成侵权的要件,就同时指向两个法律规范。物权保护请求权,在《物权法》33到37条规定得很清楚。侵权请求权,则在《民法通则》117条有所规定。但是,物权保护请求权没有时效上的规定,除了损害赔偿有一年的处置时间,这样的规定以外,其他7种物权受侵害同时又有财产、人身权益被侵权的情形,物权法没有给予诉讼时效的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民法是上位法,物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当然要受一般民事权利2年内主张的诉讼时效原则所约束。但也可以这样认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果以物权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那么你得不到精神赔偿。如果以侵权请求权提起诉讼,则因为需要举证侵权的构成要件,非常之艰难。同时,两难的地方。一个损害物权行为同时又给受害方带来财产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是要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起诉的时效,是否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page]
    所以,杨老师说,当然我们照样可以根据《合同法》122条的精神,选择进行物权保护的诉讼,还是侵权的诉讼。但是,物权法实施后,将削弱民法规定的侵权保护法条,对物权的保护功能。因为,物权保护请求权非常的简便;侵权请求权,因为举证困难,比较难。
    另外,杨老师认为,值得表扬的是,《物权法》打破了建国以来的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定的历史记录,第一次在物权法85条内,提到可以引用“习惯”。《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事请求权没有现实的法律基础,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民事习惯或者法理,这是世界通行的。但是在此前所有的民事法律中,都没有对援引“习惯”进行民事裁判进行规定。他说,希望新的《民法通则》制定的时候,能加进“习惯”的内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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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