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居住权规定形同“鸡肋” |
释义 |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是,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专门规定。但笔者阅后,认为草案在居住权制度的整体设计理念方面仍有明显缺憾。 对于居住权应否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学界曾有较大争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传统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居住权的保障功能已在逐渐削弱。比如,传统居住权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或者朋友关系,或是建立在赡养、抚养等感情和道德基础之上的,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强调无偿性和长期性,不能随意转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弱者作用,这与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建立起的居住权关系有所不同。 此次物权法草案仍然沿袭传统民法理论,未有明显突破和创新,对居住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得过窄。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而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居住权,不适用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然而,现实生活中,除因血缘关系形成的天然居住权外,相当多居民获取的居住权是通过多种方式形成的,包括婚姻家庭、租赁关系等。这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尤为普遍。 传统居住权注重对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而当前社会生活中,房屋承租人同样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其居住权利也应得到切实保障。尤其是目前国家房产政策也鼓励居民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而并不非要人人购得一套住房,毕竟社会资源有限,那么物权法对这一价值导向应有积极反应和作为。即便从法理上讲,租赁权同样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可以基于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而行使相关权利,这不仅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另外,在家庭生活领域,一些夫妻离异后,尤其是老年人再婚而后离异时,如何保障无房一方的基本居住权利,也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实践中也发生过许多类似纠纷和案件。对这部分人员的居住权保护是物权法应当关注的。 立法取向应当随同时代的发展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如果对某些比较“棘手”的社会现象刻意回避,则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实践意义将大打折扣,与其如此索性不用规定,直接援用婚姻法、继承法或相关权益保障法处理好了。居住权制度旨在规范居住关系,满足权利人的居住需要,物权法应当适当扩大居住权适用范围,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人权。[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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