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渔业权制度建设的铺路石 |
释义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首次从基本法的高度和民法的角度对渔业权性质进行的法律定位,是渔民今后从事渔业生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道有力的法律“护身符”,为今后进一步开展渔业权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法律依据,留下了广阔的立法空间,在渔业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无疑是渔业权制度建设的铺路石。 《物权法》或许不能给广大渔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也许尚不知道物权是什么、渔业权又为何物,但《物权法》客观上的确承载着对他们命运的关注,是对渔民这一弱势群体最贴身的保护,将直接或间接地改变着他们的命运。可以肯定地说,《物权法》的出台开启了渔业发展史和渔业法制建设史一个新的时代。 纵览《物权法》全文可知,渔业权制度并不是其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中直接提及渔业权的唯有第一百二十三条,这对维持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渔区来说,显然太过单薄。但反过来说,渔业权制度要在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中进行详细设计和规范,似乎不太现实,我们对此不可过于苛责。 尽管渔业权制度建设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存在些许缺憾,但它毕竟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渔民群众的传统合法权益给予了保护和关怀,为渔业权制度建设树立了一个立法靶向,并提供了一个现实突破口,同时结束了渔业权在理论界的各种纷争,使其回归到实务操作的现实层面,这本身就是一次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立法进步。 《物权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渔业权制度扫清了理论和立法障碍,成为渔业权制度建设的“开路先锋”。下一步,我们期待着通过修改《渔业法》来细化和落实《物权法》精神,将渔业权制度建设进行到底,赋予渔民长期而稳定的渔业权,为在渔业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渔区提供坚强可靠的法制保障。[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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