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协议怎么取消 |
释义 | 一、拆迁协议怎么取消 拆迁协议如果是合法的,通常是不能单方面取消的,如果要取消的,只能双方协商,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才能取消。无法处理拆迁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拆迁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纠纷需要的证据如下: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三、拆迁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拆迁协议有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针对拆迁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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