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具有哪些区别
法律援助一、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具有哪些区别
1.概念不同。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
2.标的物不同。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
3.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抵押担保的时限有何规定
抵押担保的时限有的规定是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免除保证责任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