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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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质押合同要注意如下:
    1.质押标的物不是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动产;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质押标的物所产生的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的内用药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押合同书面形式怎么写
    法律网提醒您,质押合同书面形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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