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法律援助一、在担保方式中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质押合同要注意如下:
1.质押标的物不是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动产;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质押标的物所产生的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的内用药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押合同书面形式怎么写
法律网提醒您,质押合同书面形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