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
法律援助一、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有何不同
抵押与质押在担保方式中的不同之处:
1.标的物不同。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担保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的方式有所不同:
1.保证人的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出质人的责任。
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不按时履行清偿的,质押权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
三、担保财产的范围
担保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和非特定财产。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