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形成,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出台的—部大法,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隔6年,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立法基础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保险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做大的修改。 《保险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修改《保险法》要彻底转变观念,立足本国实际,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具体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化。保险立法应遵照保险市场运行、发展的规律,放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不必要的控制。市场化、自由化是国际保险立法的一大趋势,我们应顺应这一趋势。 国际化。保险立法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并对照我国在国际公约中关于保险服务的承诺、修改与其不相适应的法律,并将公约的有些内容直接纳入国内立法。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的保险立法必须体现出国际化的特性。 公正性。保险立法应平等地对待保险法的规定有诸多不相一致之处,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建议在修改时,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12]《旅行社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20]《保险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7]《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38]《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39]《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 [44]《机动车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5]《保险公司最底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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