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公估实务中有这样一起案件:某保险公司承保一起货运险,被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如果是国外的货物运输条款或提单的准据法是国际公约,则主要依据《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可否通过协商来延长诉讼时效,及在“诉讼时效内”如向理解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但是一年的时间是很快的,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此均应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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