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晚,刘某的农用车在上坡时由于机械故障坏在路上,由于未设置注意标识,叶某骑摩托车撞上了刘某的车尾,叶某不幸死亡。叶某一家依靠叶某办厂为生。刘某的农用车进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叶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叶某的亲属提出了要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未果,遂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先行给付的规定,如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了多少保险公司就理赔多少,不同意先行给付保险金。 【分歧】 对于保险金能否先予执行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交通事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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