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
释义 | 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公司破产规定 根据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 此外,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这意味着,不会有破产公司保单出现无人接管的情况。 二、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包括:放松保险控制:美国数家保险公司,包括 IntegrityInsurance的破产是由于缺乏对其保险总代理的控制宽松所导致的。结果,保险总代理疏于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漏洞会产生问题。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 TransitCasualty所聘请的总代理,它在开曼群岛同时经营一家不受监管的再保险公司,然而同时为两家保险公司操作业务会产生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的变化也会引发破产,澳大利亚最近的立法已导致10家综合保险公司停业,这往往是破产的第一步。 忽视风险控制:伦敦市场的LMX螺旋上升表明,当保险风险不断地在同一市场中的少数保险公司中再保险时,后果会如何。 过度依赖再保险:将保险风险转给再保险公司可能是一项有吸引力的选择,尤其是当再保险费低时更是如此,因为这能使一家保险公司以一定资本为基础,迅速增加账面资产。然而,如果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种策略就不可行了。 保险公司的债务将会迅速积累,而它只剩有限的收入可用于赔偿(因为它已将许多保费收入转让给再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再保险是 MISSionInsuran。e于1985年破产的主要因素。同样的,削弱再保险也是危险的:以 DrakeInsurance为例,该公司是英国二十大汽车保险公司之一,因保费过低和缺乏再保险于2000年破产。 无法预料的索赔:突发的单一事件会引发大量的索赔,美国世贸中心受袭事件是一个例子。另一方面,破产也可能是由于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赔导致的。 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从接触石棉到疾病发作的时差比较长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准确估计目前及未来的总索赔额,与石棉疾病相关的索赔已迫使许多保险公司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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