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
释义 | 为保证保证移交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 ——转移: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的,按国家现行政策转移规定办理。 此外,参照企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为事业单位工作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年金计划按信托模式进行管理、投资运营。 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待遇调整和转轨费用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现机制会越来越高,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差距越来越大,“中人”数量会越来越多,而地方层面的改革惯性对全国改革的阻力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国家借事业单位改革之机,尽早决策,出台具体方案和政策,高起点进行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且,由于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不仅涉及当期资金平衡,还要预测制度设计的未来可持续性以及需要付出的转轨成本。因而在改革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保险精算,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为此,要合理测算当期的基金平衡情况,测算缴费和待遇支付,合理确定费率等关键技术参数。在调查研究和对参保人数、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工资增长率等基础数据进行合理推测的基础上,对基金中长期平衡进行科学测算,对制度的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及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测算制度转换的成本,以便及时解决转轨费用问题,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外,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情况看,国际上制度改革通行的做法是自上而下,即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动法律在各地区的实施。从我国十年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看,由于各地基本都是先试点再推开,即改革因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地方普遍反映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撑,改革举步维艰,推动乏力。因此,建议首先出台相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然后再推动法规的实施和制度建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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