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
释义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触人身保险;与此同时,有关保险处罚,这两者截然不同。 那么,是不是说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骗了白骗呢?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可见,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情形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当然的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对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直接请求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不仅得不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而且还白白损失了一笔诉讼或仲裁费用。所以说,准确理解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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