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
释义 | 文 号: 财社字(1995)82号 标 题: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 1995年8月1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大检查、小金库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3),铁道部,交 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 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 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 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 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 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 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 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 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 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 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 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 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 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向企业少收或多收“两项基金”; (二)“两项基金”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三)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 提高开支标准;(四)超提管理费、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五)从基 金中直接列支行政性支出、基建性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滥发资金、实物 等;(六)基金结余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挪用,购建宿办楼、固定资产等; (七)违反规定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各类投资,如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 自行放贷、买卖股票、经营房地产等;(八)社会保险机构私设小金库情况;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共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到明年上半年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两项基金”进行内部清理 检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自查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要 向同级财政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好有关表格。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由 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逐级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 的中央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或本行业自查情况。自查应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验收检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组织专人, 对地、市及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区、 各部门应将自查和验收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好有关附表,上报我 部。验收检查工作应于1996年4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抽查阶段。在自查和验收检查的基础上,由我部抽调专人 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 (四)总结阶段。做好财务检查的收尾工作,建立财务检查档案;针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加强“两项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两项 基金”管理好的地区和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财务检查中的几个政策 (一)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在 规定期限内,主动检查出来的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 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比照《国务 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对社会保险机构 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财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罚款从社会保 险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并不得作为下年核定管理费的基数。 (三)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发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 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如发生检查人员违纪,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组织实施对“两项基金”财务检查的地区 和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拾遗补漏,并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和填好有关附 表。 (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每个阶段 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略)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略)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略) (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略) (5)社会保险机构购建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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