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4-10-2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中区国税二字第0930062635号修正发布全文3点 一、健保挂号费收入及部分负担收入,原则上依中央健康保险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分列项目参考表上所载门、住诊人次乘以挂号费单价及部分负担金额认列,惟医疗院所如非依该表资料申报,应请其提供相关资料查核认定。但如前后年度核定方式不一致,应予调整,以免漏核或重复。 二、医疗院所如主张对部分情况特殊病患未收挂号费收入者,应请其以电脑或人工逐日列册,列明患者姓名、年龄、病历号码及电话等相关资料,核实减除。 三、申报查帐案件除依前揭原则核算外,并应与申报数比较,从高认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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