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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
释义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号
【发布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2007-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

(保监发〔2007〕4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区间
  3. 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三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报告年度后第3年三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报告年度后第3年末。
  
  测试对象
  4. 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5.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销售渠道(个人、团体、银保和其他)和产品类别(传统、分红、万能、投资连结和其他)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
  6.短期险业务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业务类进行测试。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积累的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投资收益率、新业务等。
  9. 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保户红利支出、利润分配、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测试程序
  10.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保单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保单层面对各类测试对象在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利润表预测。在保单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利润表预测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认可资产=(上一年度末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资产认可比例。预测认可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主要考虑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资本性负债,并假设测试区间内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 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13. 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各种不利情景下的测试结果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披露
  14.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单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3)实际经验和最优估计的偏差性分析;
  (4)基本情景中除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费用、退保率和新业务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15.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发生率、费用、退保率、新业务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2)根据费用假设产生的可支配费用和公司业务计划中的费用预算的比较结果;
  (3)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6. 本规则自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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