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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释义

1、 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法院适用公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公示程序审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程序可以审理两类案件:一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
    

票据是指定金额的证券,用于流通和支付。票据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另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签名的行为。做背书和签名的人被称为背书人。记名转让票据权利的人被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最常见的票据转让形式。可背书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只有当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损时,才能适用公示程序。汇票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对于支票,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区域内的转账支票才能背书转账,其他支票不能背书转账。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公开传唤的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开传唤。本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未来法律的规定,这是一项开放性规定。公告程序的主要特点。开始这个过程的方法很特别。公示程序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告申请和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适用于特定范围。公示程序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不适用公示程序。简短的审判程序。公示程序适用于案件的审理,不需要也不存在审前准备、审判等所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分为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无权判决阶段;就审判方式而言,主要是笔试和宣传。因此,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简化的审判程序。在公告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存在两个争议方才能成立起诉。申请时对方必须处于不清楚的状态。申请人申请公示时有明确争议对象的,其申请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当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时,公示催告程序应当终止。特例结案法。公示程序结案有两种方式,即判决和裁定。但是,其判决或裁定的前提和要求与普通诉讼中用于结案的判决或裁定的前提和要求不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依据。无权判决作出后,应当予以公告。裁定终止公示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声明权利;(2)公示期间届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的;(3)公示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审为终审。诉讼程序通常采用二审终审制,而公示催告程序则采用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终结,都不得上诉。此外,双方不得申请重新审理已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止公告程序的已生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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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