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如何为士兵提出离婚诉讼?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这一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其中一名军人提出离婚的,应当先由双方所属军队的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的,由军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原有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非军人团体没有重要的正当理由,则劝服非军人当事人与军人保持婚姻关系,不得通过调解或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者军队有重大过错,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经调解无效,军队应当通过所在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军队进行思想工作,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批准离婚 2001年11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军队若干问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配偶为地方工作人员,一方提出离婚,军队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证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离婚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确有过错的除外。 什么是“军人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党有重大过错”作了详细规定:/P> 第一,军人党重婚或者婚外同居 第二,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士兵们有赌博、吸毒等坏习惯,这与一般的缺点和错误有很大不同。如果他们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坚持教书,那将是他们家庭的一大不幸,士兵有其他重大过失 在军队申请离婚 关于军队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军事纪律和社会公德。”p>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签发离婚同意书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出书面意见。” 这里的“离婚同意书”是指现役军人同意申请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夫妻双方离婚的军事调解和发证程序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党的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调解;调解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案中,军事调解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军人要求离婚的军人调解证明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另一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发给离婚同意书,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军队可以与对方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证明签发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一名士兵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签发同意离婚的证明,(二)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签发离婚证明,但政治机关确认军人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判。如果决定离婚,军事政治机关应当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基于上述情况,军事离婚比普通人要困难得多。军婚代表着家庭的稳定,军人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国家。因此,如果军人离婚,双方必须协商好,并有上级领导的证明。因此,双方必须就离婚问题进行良好协商。 军婚离婚如何离婚 破坏军婚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如何对破坏军婚罪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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