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法律上无效的合同条款 |
释义 |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合同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法中规定了法定无效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有大量的免责条款,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所有免责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未来的受害者将向未来的责任人放弃所有赔偿要求。第二个是部分豁免条款。根据本条款规定,受害人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且不超过一定金额的有限赔偿。第三项是时限豁免条款,规定受害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第四,通过免责条款,当事人约定在将来发生损害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即免责条款。一般来说,免责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弱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构成侵权责任。“禁止免除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践的一贯立场。”中国的合同法也不例外。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豁免协议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如:患者手术前,医院要求其家属签署“医院不承担一切后果”的保证书;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伤不负责任”等。事实上,中国司法实践中早已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人身伤害侵权免责条款是绝对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这个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光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但他们在就业登记表中表明,他们对工伤不负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应当指出,从免责条款“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无效性来看,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能免除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的效力是根据过错的程度来确定的,各国民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不得事先免除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如果事先同意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则该责任无效。”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中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相关知识。我相信通过以上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Luba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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