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书是报价吗 |
释义 |
1、 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招标文件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条规定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是招标公告的延续。那么,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招标文件比招标公告详细得多,因此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在整个合同法和施工标准合同范本中,未提及招标文件。业主和承包商已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署合同,但正式的合同文本中未提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有许多异议。仅就本条而言,《合同法》将招标文件定义为要约邀请。对招标人而言,发出招标文件的目的是希望其他人向其投标,而不是确认只要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将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大多数招标文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它不具有合同约束力。然而,它对参与投标的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招标法的角度理解招标文件。 招标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除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外,评标价格最低。“ 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招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任何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显然,在《招标法》中,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被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招标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签署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销售、招标文件澄清、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待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是专家评委进行招标评标的依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因此,招标文件一经发布,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一般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标行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招标法》第23条,招标行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此类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根据招标法的上述法律规定,招标文件为特别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邀请,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未规定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如果《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合同范本》中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就不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学界普遍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是要约,出具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招标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招标评标的依据,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作为一种合同订立方式,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但不能简单地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来理解招标的法律性质。民事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招标行为是合法的、强制性的。因订立民事合同而导致的缔约过失将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项目合同以招标方式订立时,其招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超出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列为要约邀请,因为招标公告不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招标文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具有其他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范围比合同约束力的范围大得多,而合同约束力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在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理解中,我们应该将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不能只看一篇文章就断章取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招标法的角度理解项目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应当是要约邀请,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但招标文件的要约性质是要约的特殊性质。如果双方签署合同,要约可能对合同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投标的法律问题,请咨询luba的在线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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