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调查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1) 双方的声明。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陈述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供有关证据。被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说明是否承认原告的请求,对原告的请求持不同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说明请求权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抗辩意见。原告或被告可以回复第三方的陈述,告知证人他的权利和义务,作证并宣读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词。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对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客观的陈述。法官可以指导证人陈述,并询问证人有关事实。证人作证后,应当征求双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院许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询问证人。证人超过两人的,应当分别出庭作证。如果几个证人的证词之间存在矛盾,他们可以在法庭上接受盘问。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应当当庭宣读其书面证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对证人发表意见。 (三)出示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当庭出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所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以区别证据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说明书证的内容。物证原件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者复印件。法庭应当播放案件的视听资料。必要时,记录人员应解释记录情况和过程,并回答法院提出的问题。 (4)宣读评估意见。。鉴于鉴定主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它只是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绝对的、最终的结论。对于评估出具的材料,“评估意见”的表述更加科学、准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法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庭审调查也不例外。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应当告知鉴定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故意发表错误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后,专家应宣读专家意见及其主要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明确的,可以请求法院让鉴定人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评估意见可以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请求重新评估,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决定进行新的评估,法官可以宣布休庭或推迟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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