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下案例是否重复 |
释义 |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可以在法定时效期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自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刑事自诉应当提交法院。然而,如果私人检察官写私人申诉确实困难,他可以口头陈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咨询:一、立案(三)立案原则2。不重复司法干预原则。如果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投诉,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或尚未处理,则不得立案,但我在2009年8月27日没有找到《刑事自诉案件审判规则》,对方和我们都拨打了110。警察局已立案。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处理,另一方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司法干预 律师答:既然公安局已经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受理自诉案件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取得证据。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开庭审理,审判程序参照第一审公诉案件程序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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