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1、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以达成合同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了取得法律效力,要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图的表达。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但要约人必须是具体的,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客观确定的,以便对方可以接受它。(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署合同的对方提出。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如特定的企业、公司或个人;它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例如公众。许多服务行业大多将非特定公众作为要约的对应方。超级市场上有明显标记的商品是向未指明的人提供的报价。 (3)报价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必须具有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认定,是指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是与对方订立合同,其功能是使对方接受,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即成立。这就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要约。(5)要约必须包含一种意图,即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将受其约束,即:,要约人必须向对方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 任何有效要约应包括上述五个条件,否则,它不是要约。要约的特征(一)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表达的意思。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由于要约人希望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项行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的意思必须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表达,以便在受要约人接受时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已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3)要约必须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缔约方。要约人向谁提出要约,就是他希望与谁签订合同。原则上,要约是向特定的对应方发出的,但也向未指明的人发出。此时,它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其提案始终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 它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它必须有能力在向未指明的对方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IV)必须具体确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进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被接受。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传达要约的信函在要约发出后丢失或未传达,则不能认为要约已送达。 以上内容为相关回复。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图的表达。要约应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并且要约必须包含一旦要约被接受的内容。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鲁巴的相关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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