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条件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例如,《保险法》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这种相当混乱的理解也反映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种 对合同内容的判断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主体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协议。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其重点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重点是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合同成立与否,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可以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1]。合同的成立只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主要条款的表面上表示同意,而不考虑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要审查当事人的合法性,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还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合同的表面状态,而合同的效力则侧重于合同的实质。如果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混淆,就无法判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 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订立形式和内容,并根据自己的意志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存在意思表示的基本事实,合同即成立。合同的效力必须在国家干预下依法判断。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当事人,还涉及法律的要求。虽然两者都涉及相同的意义表达,但重点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志表达的一致性,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效力进一步要求意志表达的自主权和真实性[2]。即使双方当事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但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是通过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和胁迫,合同是否生效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此外,各国对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持有不同的态度。合同成立主要强调当事人的约定,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国家不会积极干预合同的不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相去甚远。合同效力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将主动干预合同形成的不同要素通常有以下观点,即合同在成立之前应具备哪些一般要素: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形成的一般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订立合同的目的一致。(注:王家富主编:《中国民法?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312页。)第二种观点认为,订立合同的要素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具有要约和接受阶段[3]。笔者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与意思表示保持一致,理由如下: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的行为,表明意思表示在私法上产生一定法律效力[4]。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事实判断,其分析对象只是行为的构成要件。表达意图就足够了。一些学者认为,合同不能没有参与者,可能有多个参与者。然而,不应忘记,只有人才能表达他们的意图。没有演员,就没有意图的表达。在澄清意图表达的要素后,确定了行为人。此外,合同是意愿表达一致的结果,这本身表明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至少两方,就不可能有一致性。因此,不再需要将当事人包括在合同成立的要素中 很多时候,当我们签署合同时,我们需要了解许多必要的要素。我们需要知道合同成立的一些必要的因素,在签署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考虑它们。以上为鲁巴小编找到的有关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关知识。通用域名格式。我希望它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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