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不成立的,两个有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未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报指定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双方为同一地方、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及时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逐级进行,并书面通知提交管辖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的三个案件。管辖不清;2.有争议的;3.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指定管辖的特殊案件只有三起,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相对严格。Law bully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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