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任意终止租赁合同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在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我们经常看到“任何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此,很少有人真正理解这个条款,所以他们不知道这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终止条款。事实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合同中就行使终止权的条件达成协议,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的协议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不能终止,否则,被解除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今天,吕巴的小编辑。com用一个例子向您解释行使任意终止租赁合同权利的要求 [基本情况] 2010年4月,a公司与张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自己的三栋房屋和庭院出租给张三,用于汽车维修和运营,租期为5年。双方还就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并约定“在租赁期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想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租赁标的房屋及庭院交付张三使用。张三也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同已实际履行。2011年2月,a公司想收回房屋和庭院,因此通知张三终止合同。张三不同意终止合同。a公司锁上了院子的大门,妨碍了张三的正常运营和生活。张三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上诉,命令a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终止,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意见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即双方同意给予双方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a公司已将终止意向通知张三,已超过一个月。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张三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如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双方均有权任意终止合同,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当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合同时,应继续履行合同 [评估] 作者同意对上述情况的第二种意见。具体讨论如下: I.什么是双方的任意终止权。所谓任意终止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终止的终止权。任意终止合同,即不合格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单独终止合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任意终止的权利,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终止无限期租赁合同的权利;第268条(定作合同之终止)定作合同,定作人有权任意终止;第308条货运契约规定托运人有任意终止之权利;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散的权利只能是合法的。行使任意终止权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97条,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由于法律规定了任意终止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不能将其视为违约,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条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在行使该权利后的赔偿任何终止权的行使仅指实际损失,不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 III。双方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终止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终止权,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将不可能实现,订立合同的初衷也将不复存在,这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上述知识是对小编行使任意终止租赁合同权利要求的回答。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行使内容。如果读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来卢巴咨询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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