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有期限 |
释义 |
1、 【案例流程】 2009年,林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林某向房地产公司提供一处房产,并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转租或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如果所获得的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林某不得向较高部分主张权利;如果获得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房地产公司应补足不足部分,以支付林。今年3月,房地产公司将此处的房产出租给一家贸易公司。4月,该房地产公司未向林支付租金,林未催促,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应全额支付租金。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远远超过双方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租金额。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明显不公平,应予以撤销。【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林和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对租金金额及其确定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向林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41条, “如果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如果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则非标准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仲裁庭只能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即房地产公司作出解释。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具有撤销权的一方不行使撤销权,仲裁庭只能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作出解释自他知道或应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最后,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定,房地产公司关于租赁合同明显不公平的主张无法成立,未付租金应支付给林,并相应增加利息 t以上是鲁巴小编带给您的关于解除合同权利的相关回复。通用域名格式。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卢巴。com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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