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
释义 |
关于法院审理农民工欠薪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I.诉前问题 对于农民工欠薪,类似于劳动争议,许多案件与劳动争议交织在一起。在受理案件时,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劳动争议> >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首先通过仲裁程序 第二,农民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难以提供证据 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这已成为农民工不可逾越的障碍,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题 许多农民通过相互介绍和挨家挨户求职在城市打工。由于劳动力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农民工就业难,必然导致“饥寒交迫”的局面。此外,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出身于农村人朴实的环境中。他们相信老板不会扣除他们的“血汗钱”。因此,许多人没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雇佣合同””、工作代码表、,有些老板利用自己的弱点,故意不给农民工留下任何“金字招牌”,不怕拖欠工资,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有鉴于此,有人提出采用“举证倒置”的办法“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工举报拖欠工资,只要老板不能提供不拖欠工资的证据,他就必须接受事实(注1)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七条规定,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农民工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哪里工作、是否有个人证据、物证(工作许可证、办理票据等),如果他们一味强调“举证倒置”,他们对农民工太过迁就,这会使他们懒得收集证据。对老板过于严格,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对于那些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且老板有意识地逃避法律的人,举证责任由老板承担,这更为合理 三、无担保农民工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 在人民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措施是确保农民工恢复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8条,在申请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于农民工本身依靠工作工资作为谋生手段,大多数诉讼都是在离家不远的地方进行的。如果要求他们在申请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前提供担保,势必使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被拒绝。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在当事人提出无担保质询时,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方式,这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也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严肃对待,不犯错误。四、诉讼费用和农民工的负担一直是影响人们诉讼积极性的因素。许多被不法行为侵害的人忍受或采取极端行动,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此类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与老板“结算”,不仅影响生产的正常进展,而且对社会保障构成潜在危机。提起诉讼需要时间。对于作为生计来源的农民工来说,浪费时间是对他们生存的威胁。在难以赚取工资和维持生活的问题下,生活费在诉讼期间无法支付。打官司还需要各种费用。请律师打赢官司要花很多钱。法院必须支付诉讼费用和工资以邀请证人出庭。八分之七的人“打赢官司,赔了钱”,这更糟。即使你打赢官司,执行也要等待时间,而且很难拿到钱 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应减免实际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并建议更多适用简易程序,简化程序。判决时,农民工的延误费、律师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等直接损失均纳入赔偿范围。同时,对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银行利率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对部分恶意违约者,有非法占有意图,多次催收后拒不付款,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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