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劳动部关于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定的原则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岗位(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仍在推广过程中,如果上述规定确实难以实施,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本规定确定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加班工资支付 1根据第(1)款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系统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所应支付的工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为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加班次数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支付的劳动报酬,即:,被安排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而无补假的员工,应分别获得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和200%;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则应向其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额外工资。关于工人日工资的换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与系统工作时间相关,根据国家关于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工人的日工资可以按照工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的系统工作日统一折算,每月工作时间为21.5天。考虑到国家最迟允许在1997年5月1日之前实施每周40小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企业,日工资折算仍按每月23.5个工作日执行。 III.《规定》第十五条所称“扣减”,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薪:(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有明确规定的;(4) 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 本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情况受到影响的,经工会同意,可以暂缓支付职工工资。最长延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无故拖欠工资 v.特种人员工资支付 1处罚后的工资支付:(1)经行政处罚(如留任、降职等)或刑事处罚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工资;(2) 劳动者在接受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等刑事处罚期间,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实习期、试用期以及正规化和分级后,学徒、技术工人和大专及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应由雇主独立确定。新聘复员士兵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企业转业干部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内容。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欢迎您咨询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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