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一方或双方意愿的表达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条件也从产生发展到发展,逐步呈现出国际化,科学化的趋势。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各种合同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如何使合同解除条件在立法上更加科学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已成为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合同终止条件可分为协议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和法定终止条件 I.协议终止的适用条件。这是《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根据“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协议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行决定。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以完全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适用协议终止时,应注意一些禁止性条件,即协议终止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终止协议无效,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本协议终止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合同法》原有终止条款的进一步完善。简而言之,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根据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合同 III.法定解除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主要债务;(III)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其主要义务。(4)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义务或犯有其他违约行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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