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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终止争议及期限计算
释义

案例介绍
    

徐先生从本市一所大学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与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徐先生积极学习和努力工作的意愿,一年后,企业将徐先生送到德国的一家投资公司接受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徐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同意公司为徐先生提供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徐先生在培训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将赔偿80万元培训费。徐先生按计划赴德国培训一年,培训结束后返回企业工作。再过一年,双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企业要求徐先生按服务期限续签劳动合同,而徐先生不愿意与企业续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徐先生履行服务期协议
    

由于双方的原因
    

徐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在双方在合同期满后都不愿意续签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培训协议不再有效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徐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徐先生签订的十年服务期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徐先生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继续努力履行服务期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先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还是合同约定的十年期限培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劳动合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上述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根据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但是,双方之间存在服务期限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上述规定是明确的:在企业投资培训职工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限。工人接受培训并签署服务期协议后,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将依法被视为违约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二)》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服务期限,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剩余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最初投资培训徐先生。徐先生承诺培训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双方签署的培训和服务期限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在接受企业投资培训后,应承担ob依法为企业服务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徐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徐先生应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徐先生不愿意与企业续签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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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