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识别 |
释义 |
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类别的认定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合同纠纷概念的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和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紧张或激化的异常状态。合同纠纷是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提出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本原因通常是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 在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之间划清界限,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打击欺诈者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正确、有效地解决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划分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问》在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标准上有如下规定: 首先,他们知道自己没有实际能力和保证履行合同,就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以诈骗财产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诈骗财产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如果个人有能力或保证部分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如果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财物为目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要求返还被骗财产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履行部分合同,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式,取得对方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本合同生效后,虽积极履行本合同,但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按上述答复规定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履行合同的能力被视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标准。主要有:(1)无能力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 部分有能力履行合同,但为了从签订合同中获利而夸大履行能力,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按合同争议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两者。例如,如何区分“作为欺诈诱饵的某一货物来源”和“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些人没有货源(即他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他们积极寻找货源并试图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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